校党字〔2021〕42号
关于印发《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学校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对各院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全覆盖,一般在党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稳中求进推动政治巡察向基层一线和群众身边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党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校党委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和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实行校党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成立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校纪委书记担任,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和实施巡察工作,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七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根据巡察任务需要,组建巡察组,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成员;
(四)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六)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七)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党委巡察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校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建立巡察人才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组的后勤保障以及巡察资料的统一保管工作;
(七)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八)办理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实行一次一授权,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巡察工作人员,视情吸收第三方(专业人员)等有关机构人员参加。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依纪依规开展巡察工作;
(二)撰写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和专题报告,提出巡察意见和建议,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巡察报告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工作情况;
(四)及时将巡察工作各项资料交党委巡察办公室存档;
(五)负责本巡察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完成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处级或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党委巡察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各院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入查找政治偏差。巡察以下内容: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院级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重点领域廉洁风险防控、作风建设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重点检查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主题教育检视问题等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有关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干部和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办公室;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要求和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在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党委宣传部;
(四)违反劳动纪律和师德师风规定等方面问题,移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五)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处置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党委巡察办公室。移交给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党委巡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应当会同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并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党委巡察办公室、被巡察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党委巡察办公室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重要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三)对巡察整改不力、师生员工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专项巡察,并视情况予以追责问责。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汇报。
第三十三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师生员工监督。
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将巡察情况和整改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对近期或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六章 被巡察党组织的配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应当鼓励支持干部和教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接到巡察通知后,被巡察单位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和学校党委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及时确定1名巡察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认真整改落实;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入剖析、对照检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办公室。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财务、审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巡察组所需的问题线索应提供不予提供,介绍情况敷衍应付,影响巡察工作开展的;
(二)对巡察组提出的协助要求不予配合,影响巡察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不予受理、研究办理不及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
第四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发现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超越工作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和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党委巡察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阻挠、干扰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漏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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